資料來源:
學生事務處\生活輔導組
(2017-08-01)
106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─助學金申請須知 (弱勢助學補助辦法提供如下,若有變動,依據教育部來函公告為主) ■弱勢助學金【一學年僅申請1次】,採【上學期申請,下學期扣減】,意指【一學年僅補助一次】。 ■上學期學校承辦收取線上申請登錄資料及上傳戶籍資料,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通過,學校於下學期註冊繳 費單扣減。意指【上學期申請,下學期補助,因此與上學期的學雜費金額無關】。 ■弱勢助學補助與【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】或【政府其他助學措施】互斥,僅能擇一申請。 一、申請時間: 自106年9月15日(開學日)至106年10月20日截止 (弱勢助學線上申請及上傳戶籍資料時間) 二、申請路徑: apps(逢甲校務資訊應用服務網) →安定就學專區→弱勢助學線上申請登錄→上傳家庭計列人口的106年7月1日以 後申請的戶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→送出申請 ※向學校申請家庭所得查核時,不需上傳不動產或所得證明 ※學生僅於系統登錄而未上傳戶籍資料繳資料,視同未申辦 三、登錄內容: 1.填寫『手機號碼』及『e-mail』-必須確實填寫學生本人資料,以利聯繫,請回「學生綜合資料維護」修正 (※手機號碼中不要有 – 符號,正確寫法0955503038) 2.點選學生『婚姻狀況』 3.填寫『家庭計列人口的身分證字號』 4.上傳『家庭計列人口的戶籍資料(包括詳細記事) 』 5.點選『送出申請』 6.點選『確認送出申請』-確認資料無誤(請再詳閱已登錄資料之正確性) 四、上傳戶籍資料應注意事項: 1>【戶籍證明文件】學生本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*戶籍證明必需申請近期三個月內(學校開始申請之月份起算) *戶籍證明皆需含詳細記事,不可以省略記事欄位,且需具核發戶政事務所浮水印、騎逢章、押花等相關防偽 功能。 *學生本人若與父母之一方,不在同一戶籍者,須上傳不同的戶籍資料,也就是自己與父母親3人的兩份戶籍謄 本 *學生未婚但已經成年,也不和父母同一戶籍,仍需依規定提供「家庭計列人口」之106年7月1日以後申請的戶 籍謄本(包括詳細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 *如父母離婚或其中一方已身故,請務必上傳戶籍謄本,因為上面才會記載相關資訊 2>學生父親或母親之一方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,關係人之身分證字號需填寫居留證號,並請將居留證影本繳至生 活輔導組(行政二館一樓)。若父親或母親之一方不在國內者,需再提供其所在國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相關佐證 文件並譯為中文,繳至生活輔導組(行政二館一樓),俾利檢核 3>上傳.pdf檔或照片檔的戶籍資料需前後逐一陳列,檔名為學號 4>戶籍資料可向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(地址:西屯區市政北二路386號) 五、申請資格: 學籍規定 ◆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◆七年一貫制前三年、五專前三年、研究所在職專班、延畢生、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 3項第7款對象等不得申請。 家庭經濟查核 ◆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70萬元 ◆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2萬元 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,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由學校審核認定 ◆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650萬元 成績單 ◆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 前目財政部查核家庭年所得總額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,其計算方式如下: (1)學生未婚者:A.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 B.已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 (2)學生已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 (3)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 ◆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明理由,並檢具相關文件資 料,經學校審查認定後,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。 六、學校辦理流程: 1>106年10月20日前,學生須上apps/安定就學專區/弱勢助學線上申請/提出 2>學校於10月底前將學生申請資料彙報教育部查核 3>106年11月20日前,教育部公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結果(家庭年收入、利息、土地不動產級距查核結果) 4>學校將查核結果通知學生或逕自上apps /安定就學專區/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結果查詢 5>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,限12月5日前,得檢附國稅局相關佐證資料至生活輔導組 (行政二館一樓)提出資格申復 6>106年11月20日前,教育部公布重複申請政府其他助學補助之名單(第一次比對結果),學校通知學生簽寫切結, 學生擇一申請補助 7>106年12月8日前,教育部通知學校合格學生弱勢補助金額(第二次比對結果),學校將查核結果通知學生 8>學校依查核結果,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 七、補助金額及發放方式: 補助標準:依家庭年所得計分五個等級補助 家庭年所得級距 政府及學校每學年補助金總和 第一級 30萬以下 35,000元/學年 第二級 超過30萬~40萬以下 27,000元/學年 第三級 超過40萬~50萬以下 22,000元/學年 第四級 超過50萬~60萬以下 17,000元/學年 第五級 超過60萬~70萬以下 12,000元/學年 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,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,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 ※發放方式:符合資格學生,學校將於第2學期扣抵該學年的學雜費。 八、限制條件: 1.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,不得再申請弱勢計畫的助學金,須擇一申請。 2.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領。 3.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(如休學、退學或開除)者,不予核發。 4.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(如休學、退學或開除)者,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,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,該學年 度已核發的助學金,不再重複核給。 ※欲同時申請弱勢助學金和生活學習獎助金者,於申請期限內,上APPS/安定就學專區/分別提出,弱勢助學線上 申請和生活學習獎助金申請。 九、相關事項洽詢 弱勢助學金申請如有疑問,請上http://www.life.fcu.edu.tw/查閱相關規定或洽詢生活輔導組(分機:2229) 生活學習獎助金申請如有疑問,請上http://www.eas.fcu.edu.tw/查閱相關規定或洽詢課外活動組(分機:2251) |